危险危险!四岁女童玩蹦床受伤,法院这么判
寒假在即
游乐场的项目不断推陈出新
很多商场内也开设了游乐园
游乐设施带来欢乐的同时
也存在一些安全隐患
如果不慎发生意外事故,孩子在游乐场游玩时受伤,游乐场是否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呢?近日,上海青浦法院审理了一起女童玩蹦床受伤,法院判决家长自负四成责任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。
案情回放
4岁女童小涵在外婆的陪同下来到青浦区某乐园玩耍,玩儿童蹦床时摔倒在蹦床上。经鉴定,小涵右肘部外伤,部分骨折,构成十级伤残。为治疗伤情,小涵住院3.5日支出医疗费1.9万余元。小涵的父亲将乐园隶属的淘淘公司告上法庭,诉请淘淘公司赔偿医疗费、残疾赔偿金等18.8万余元。
小涵父亲认为
小涵在淘淘公司运营的乐园中消费,蹦床本身存在安全隐患,且蹦床设备未附相关说明及工作人员 进行安全指导。小涵玩蹦床时摔倒受伤系淘淘公司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,应该承担赔偿责任。
淘淘公司辩称
其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,游乐园内设施质量检测合格,没有安全隐患。且入园须知写明需成年家长陪同,根据常理,蹦床不需要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指导。另,小涵玩蹦床时受伤当时未告知工作人员。淘淘公司不认可是因己方原因导致小涵受伤,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
儿童游乐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对顾客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。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案件中,小涵在被告淘淘公司经营游乐场中摔倒受伤,现淘淘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经营的儿童蹦床质量经检验合格,又未能通过现场提示、引导、巡视等手段加强防范,小涵在其中正常玩耍时摔倒受伤,淘淘公司对小涵受伤负有责任。小涵系未成年人,其监护人员在活动过程中未予谨慎看护,存在疏忽,监护人对小涵受伤亦负有一定责任。
法院判决
淘淘公司对小涵损失承担60%赔偿责任,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.3万余元。
上海青浦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王媛媛提到,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,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游乐设施本来给孩子带来快乐,但玩蹦床属于危险系数较高的体育娱乐项目,孩子因此受到伤害的案例屡见不鲜,这不得不给我们敲响警钟:游乐场所的相关管理人员应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,确保设施安全;家长也应提高警惕,在进入蹦床场馆时和孩子一起仔细阅读安全告知事项,提前做好热身,避免穿戴尖锐的衣饰,按照工作人员指导玩耍,不挑战超能力范围的动作,防止意外事故发生。
(文中当事人系化名)
主审法官 | 王媛媛
撰稿 | 朱晶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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